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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被查货物报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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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UPS/EMS/FEDEX等件报关:
1、报关手续;出境的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件的查验和报关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
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的设
施。?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件的进出口税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2)及时向海关呈交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件。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
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
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件自向海关申报起
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件前,运营人应当对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
(5)发现件中含有禁止处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
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D类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资料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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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弋物流供应链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中国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中国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中国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中国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中国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中国香港海关、中检公司、中国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五、本公告*四条之外的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经中国香港中转的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在中国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预检验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国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三)在中国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当提交中国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四)经中国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中国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六、进口人依照本公告*五条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60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邓先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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