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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机场被扣物品代理报关
    • 北京机场被扣物品代理报关

    北京机场被扣物品代理报关

    更新时间:2025-02-11   浏览数:60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货运公司/代理
    发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陆凌村  
    产品数量:1500.00票
    价格:¥1500.00 元/票 起

    北京机场被扣物品代理报关

    北京机场被扣物品代理报关


    上海汇弋供应链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递、空运进出口清关、尤其是上海机场清关这块尤为优势、海运等业务为一体的货运代理公司。


    汇弋的服务范围包括:
    递(包括DHL、FedEx、UPS、EMS、专线)空运的进出口,海运整箱拼箱的进出口,物流综合服务等。
    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装卸、预定船期、代理订舱、报关报检、通关放行、文件处理、核销退税,以及拼箱的目的港拆箱、分流、门到门服务,清关等等,到进口的通关、提货、仓储、中转、分拨、到门运输等。
    汇弋进出口为您提供舒心的服务。立方速完全有能力根据客户货物的特点和要求设计并实施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本公司的每个员工都会以真诚的心态去接触客户,去服务客户!客户的满意是我们的目标,“、、捷”是我们对每一位客户的承诺!
     
    FEDEX递进口清关流程和手续:
    (1)货物到达机场后,机场货站根据航空运单上的数据,整理并核对货物的完整性,对有破损、短缺的,机场会协助收货人向航空公司进行追查或索赔,对于分批到达的货物会进行跟踪直到货物全部抵达。
    (2)机场整理完货物后,通知航空运单上所显示的收货人来领取提单。收货人拿到提单后可以安排进口报关了。
    (3)准备报关资料:1、装箱单;2、发p;3、合同;4、空运提单;5、代理报关委托书。以上是报关所需要的基本资料,根据货物的不同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
    (4)报关资料准备齐全后,去海关申报,海关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货物进行审价,海关对申报价格审核通过后,出税单,安排缴纳税金。
    (5)海关对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审核,查验审核通过后给予放行。
    (6)收货人将已通过海关的单.证交给机场货站处理,并领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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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资讯:


    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的单证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检验(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中国香港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同时终止在原产地证书上加盖未再加工印章的作业模式。此前中国香港海关已使用该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中国香港期间未再加工。
            二、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澳门海关将启用“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中国澳门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系统中转确认书签发子系统”签发《中转确认书》。《中转确认书》用于证明相关货物在中国澳门期间未再加工。
            三、海关总署与中国香港海关、中检公司、中国澳门海关实现上述系统联网,相关数据信息即时共享。
            四、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五、本公告*四条之外的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经中国香港中转的需进行预检验的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及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二)在中国香港中转期间非因预检验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以及*预检验的散装货物,应当提交中国香港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三)在中国香港中转期间未开箱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应当提交中国香港海关或中检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四)经中国澳门中转的货物,应当提交中国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
            六、进口人依照本公告*五条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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